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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被告权利与义务

    行政诉讼被告:

        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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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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