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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权利:1、答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辩论权。

             2、委托权。

             3、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4、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

             5、对已经生效的复议裁决,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6、经过复议机关允许,查阅案卷的权利。

          义务:1、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3、遵守复议法律,维护复议秩序的义务。

             4、服从并履行复议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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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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