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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被告权利与义务

    刑事自诉被告:

        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 
             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义务: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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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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