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7户居民获得赔偿
因不堪忍受京石高速公路的噪声污染,北京丰台区117户居民自1999年底至2002年先后分五批将开发商北京
市综合投资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
级法院判决五批居民全部胜诉。
噪声污染影响生活
1994年5月,包括张先生在内的117家拆迁户搬迁到位于京石高速公路旁的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7号楼
居住。入住不久,大家就感到了来自京石高速公路上的持续噪音:楼房距离高速公路仅三十余米,日夜来往的车
辆产生的噪音使楼内的居民寝食难安。很多人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有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
噪音,只能终年紧闭窗户.......
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无奈,居民一纸诉状将该楼的开发商和高速公路管理者告上
法庭,要求开发商为用户安装双层隔声窗,一次性支付每户3000元赔偿金,并要求开发商和高速公路管理者从入住
起每月支付60元噪声污染损失费,直至安装好隔声窗为止。
权威监测明确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第四类标准值为55分贝。辆外,2000年12月,北京市地位二中级人
民法院委托环保专家对上述地段的噪声进行考证。在专家的测试和论证中,明确了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和9号
楼处交通噪声严重超标的事实。拆迁公司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严重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2月10日颁布实施的
《关于在城市干道里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城市干道以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隔划100米为隔
离带。凡违反本规定在干道两侧隔离带内占地建房,均按违法建设处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在高速路一侧建住宅楼,
违反上述规定,且在建设时为考虑环保,又明显过错。其应对住此楼的居民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并应积极采取减
少噪声的措施。被告北京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声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市由于北京综合投资公司应当预见而
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被告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则反驳道,噪声的污染市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居民获
赔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居民的人身健
康和生活环境质量。造成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和排除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危害。开发商在建
设该楼时,京石高速公路通车已7年,开发商又责任采取减轻交通噪音敏感的建筑物。因此,开发商在改善住户居住条件
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首发公司也有义务对居民所受噪声污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
开发商北京综合投资公司在两个月以内为住户安装双层隔声窗,将住房的室内噪音降到白天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
开发商一次性支付每户3000元赔偿金。同时,每户居民从1994年入住起至安装隔声窗日的期间,每月获得60元的噪声污染
损失费 ,由开发商支付50元,首发公司支付10元。
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
目前,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危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某些无形的道德资源尤
其是信用资源的匮乏问题却令人堪忧。依我之见,“信用”可能是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一种道德性资源。牟其中之流毕竟
只能逞一时之势,可怕的是几乎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
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
何谓信用?信用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
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素质。由于信用往往与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维护自身利益,而以牺
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杀行为。在有关市场经济的各种口号中,我格外青睐“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
济”这一最能彰显市场经济本色的口号。市场经济其实是最为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这
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
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
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不少人甚至对牟其中之流以骗为能的所谓“能
人”颇为心仪,北京市民似乎已经将中关村一带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视为一道都市风景。这种荒诞而又无奈
的现实使从前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朦胧诗并不朦胧的深深叹息。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
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社
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
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个人储蓄实名制显然就是建立和维护个人经济信用的一种具体制度。 信用的
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我看来,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
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
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
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
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
生怕得罪了对方后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
乏。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
秩序的显性的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润滑剂”。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的重
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关涉到法律这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带有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色
彩的“劣法”,是对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判决“打白条”则是对司法信用的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尴尬
突出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裁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运作的道德资源
尤其是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信用至上可以视为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强化和维护政府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显和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缺
乏信用这一道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为良性法治。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
资源的内在调适。可以说,信用至上堪称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素质,没有信用的人是“丑陋”的,有信用的人则是有福的。
来源:《法制日报》,2001年01月21日,刘武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