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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八日,郑军,洪有斌到咖啡店,用匕首恐吓威
 
               胁李华平拿两万元钱。当时,李华平写了一张借条交给郑军,洪有斌。

               次日,郑军找到吴正华,要求吴正华为其向李华平讨回借款。吴正华

               拿着借条找到李华平,李华平拿出五千元现金和一万五千元的存单交

               给吴正华,随即李华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吴正华等人到银行取钱时,

               被守候在那里的公安人员抓捕。

                 检察机关认为:吴正华,郑军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提请人民法
  
               院依法惩处。

                 本网站律师接受吴正华的委托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吴

               正华不构成犯罪。

                 庭审中,律师就本案的事实,为吴正华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

               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吴正华并非是明知的,故不

               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判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决:吴正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当事

               人未上诉。


             
                            案例2

                二零零零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时左右,曹爱莲为琐事气势汹汹地到

              叶玉经营的小吃部门口辱骂叶玉。叶玉当时因抱着四个月的外孙女,

              怕吓着孩子,故走开了。此时,曹见叶玉未加以理睬,故将叶玉店内
 
              的锅、碗及茶蛋砸在地上,由于曹情绪激动未料一脚踩在茶蛋上,摔

              倒在地,将身后的高压锅把手都靠断了。曹经鉴定:右后背肋骨断了

              两根,构成轻伤。曹爱莲一口咬定是叶玉殴打所致,曹所提供的证人

              证言对叶玉均不利。
 
                检察机关亦认为曹爱莲的轻伤是叶玉殴打所致,故提请法院依法

              对叶玉惩处。本网站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通过阅卷,发现证人证言

              相互矛盾,且曹爱莲自述亦前后不一,难以自圆其说。律师通过调查

              证实,叶玉当时根本就没有与曹互殴的事实存在。为叶玉作了无罪辩

              护。(指控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指控不成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

              见,对叶玉作出无罪判决。


                            案例3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B

              公司,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此后,B公

              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随即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
           
              止了该租赁合同,同时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租

              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B公司在裁决作出

              后10日内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提示: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有两点值得注意:1、在经济活动中,
   
              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完备的合同,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该方式应当
 
              是简洁而有效的,并且注意经济原则。2、若要提起仲裁,应当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不能以模糊或选择性的语言约定。同时,由于仲裁是一局终

              裁决,不能上诉,当事人应当在仲裁中充分准备材料、完全地实施权利,
          
              将自己的主张完整体现。


                            案例4

                王先生看上了一套二手房,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购买该房屋。中介机

              构以自己的名义与王先生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收取了王先生一万元定
 
              金。其后,房主将该房卖给他人,无法履行与王先生的购房意向书。王

              先生多次催促之下没有任何结果,一气之下将房主和中介机构告上了法

              庭。判决结果出乎王先生的意料,法院认定该购房意向书是中介机构与

              王先生签订的,而该房屋是房主而非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无权处分他

              人财物,因此该意向书无效,中介机构返还王先生定金1万元并承担利息
 
              费用。

                提示:现在公民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很多,在购买房屋之前应当仔细

              审查房屋的产权证,明确出售人有无权利出售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应

              当与有权的当事人签订;在正式合同签订前不要轻易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对于双方交易中发生的手续和金额应当要求出具完整的凭据并保留。


                         最新案例
                2002年元月3日,徐某因患肿瘤住进了长宁区中心医院.,经过治疗,病

              情略有控制.医院为防止病人得褥疮,故为病人加垫了气垫.但是未在病床

              加固拦杆.同年元月22日凌晨2点左右,患者因疼痛难忍,失控头部着地 ,

              此后便一直昏迷不醒乃至元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逝世.。

                徐某家属认为:作为医务人员是特殊主体,应该具备专业医疗知识

              和护理技能的,他们对病人的病情发展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映则应有预

              见性。癌症病人的疼痛是常规性的防应,如果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多一份

              责任心,就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徐某之死亡原因是脑外伤。令人心寒的是,长宁区中心医院对徐某
  
              的非正常死亡的过错责任未表示丝毫歉意。徐某家属委托本网站吴滨律

              师为老人讨个说法。吴滨律师审查了材料后,就代其家属以损害赔偿为

              由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长宁去中心医院辩解:他们是按二级护理的常规来操作,

              因为有病人家属还有护工等两人在场,所以徐某的跌死与他们没有任何

              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家属诉求。徐的家属不服,
             
              再次委托吴滨律师。律师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代为上诉

              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庭审和调查后,晓

              之以理、懂之以法,做了大量的工作,长宁区中心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

              徐某家属二万五千元。

                律师认为:徐某是一位年老体弱的病人,且长期卧床不起,长宁区

              中心医院为防其得褥疮,还特为其垫了气垫,遗憾的是:却没有采取防

              范措施,在老人的病床上边加护栏,亦是导致老人摔死的主要原因。该

              医院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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