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成员
加入收藏
网站地址
站务留言
          首页 | 常用法规 | 法律咨询 | 专家答疑 | 聘请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论坛
 
经典案例





          

               
检察院公诉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时许,宋小彬携带铡刀到程景华家中

      索要女儿宋晨晨。(宋原是程景华的女婿,后经法院调解与其女儿离
 
      婚)宋用麻袋包着的铡刀向程景华砍去,致程的耳朵和手被划破。此
 
      时程景华随手从家中拿起一把斧头,由于宋拿着铡刀乱砍,程在抵挡
 
      中也砍中宋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检察机关认为:程景华的

      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本网站律师接

      受程的家属委托后,仔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并到当地进行了调查,认

      为该案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庭审中,律师就本案的事实,为程景华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宋小彬拿铡刀到程景华家中砍人系违法犯罪行为;
   
      2.程景华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免受宋小彬对他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属
       
       防卫过当。

        法院充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判决:程景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上一页  下一页>>


上海律师在线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律律电脑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