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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无罪辩护
1988年,从事个体板车运输的陈某,江某,周某三人自筹资金数十万元,创办了紫阳食品厂,
当时为了筹款方面和政策规定,挂靠集体企业的牌子,国家和政府未有分文投资。嗣后,由当地政
府下文:任命江某为厂长,陈某为出纳,周某为会计。由于厂长经营得当,效益日益提高,工人的
工资由原来的三四十元增加到五六百元,而厂长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还是停留在创业时的九十元。
周某等三人协商后,用进原材料时增加数额等手段,先后为江某增资一万元,陈某和周某各增资九
千元。
1999年当地检察院以贪污罪对江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本网站吴滨律师接受陈某家属委托后,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获得成功。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出现。
评论:
1.紫阳食品厂,是由陈某等三人自筹资金创办,而非国家和集体企业。
2.陈某虽由政府任命,但非人事局确定,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律师采用的是主体不适合,不构成犯罪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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