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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判3年
1999年8月某地太塘村护林员周某某等三人在该村山场巡逻,抓住了偷采茶草的王某,在押
送至派出所途中,因王某多次欲逃跑,故被告人周某某与他人曾多次用木棍等器械击打王某;
在将王某押到太塘村时,太塘村众多村民出于义愤,纷纷用拳,脚钝器等多次击打而致创伤性休
克死亡。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且后果严重,故提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换言之,该案件由中院作一审,周某某就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本网站吴滨律师对
该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该案公诉机关起诉要周某某负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是不公平
的。庭审中吴滨律师就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周某某作如下辩护:
1.周某某抓小偷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因其是护林员)
2.辩护人不否认周某某在制止王某逃跑时采取过殴打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之死亡
与周某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多因一果的关系。
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实事求是地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周某某有
期徒刑三年。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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