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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2002年7月份,林某从外地到上海欣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九月份,林某在上班时,右手四个手指(除大拇指)全部被压碎,右手完全丧失了

劳动能力.

  厂方认为:是林某违规操作,应该自行负责.厂方从道义上补偿一万元.

  林某无奈之下,找到了本网站的吴滨和徐强律师咨询.两位律师建议其向闸北区劳动

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律师

认为:"林某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上海欣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属于非

工伤范围之范畴;则依法应该承担对林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嗣后,经数次庭审,双方终于和解,且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厂方一次性赔偿林某

12.9万元人民币.林某终于得到了应该得到的赔偿.


             法律保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凌某与徐某是再婚夫妻.

  何某系徐某之女儿.1998年6月凌某夫妇居住的房屋市政动迁,得货币安置款人民币

152064元.后凌某夫妇将该拆迁款全部交给徐某委托其帮忙购买了浦东新区巨峰路997弄

华高房地产经营公司一套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32576元. 何某未经两位老人的同意,擅自

贷款6万元委托卖方代办按揭贷款;然后仅支付房价款72576万元.1998年9月30日房产商

交付房屋.

  嗣后,两位老人在得知贷款的事实,要求徐某将房款一次性付清遭到徐某的拒绝后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003年,何某才将购房合同交付给两位老人办理房产证,此时,两位老人才发现何某

在1998年为了达到侵占老人之房产的目的,就将她自己的名字堂而皇之的写在该购房合

同中,其未出资分文,却成了房产的共有人.两位老人非常气愤,在找房产商和何某屡次协

商无果后,即委托了本网站的吴滨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后,建议诉讼解决为宜.

  浦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何某是

否应该是财产的共有人?律师认为:"何某在该房产的买卖关系中仅属于代理关系,其将自

己作为财产的共有人是超越代理权限之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以撤消."法院

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何某不是98__3494号上海市内销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支持了老人的

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民工,你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城里来,女人做得最多的工作是保姆和服务员。对于那些刚到城市里的男人来说,最容易找到的工作恐怕就是卖力气的活了。平日里,他们满身泥土地忙碌在工地上,背着编织袋匆匆地走过我们身边,白天在城里的各处做工,晚上就会隐没在城市不起眼的角落。相对于平地上的乡村,都市俨然是一座名山,很多人乘兴而来,他们是那么地喜欢这个城市,也是那么地渴望从这个城市里拿到自己应得的回报。然而,每到年终岁末,总能看到听到关于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消息。民工的工钱并不算高,但他们所付出的艰苦劳动和为此所承受的生活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凭劳动挣钱,光明正大;用工给工钱,天经地义。但是,明明白白的道理,而到了一些企业主和包工头那里却行不通,以至于“拖欠民工工资”成为一个定期发作的“老大难”问题。拿不到辛苦一年的血汗钱,民工该如何过年?如何给孩子交学费?如何孝敬年迈的父母?如何补贴家用?卖力气干活辛苦,可是我们还是一会听他们说为讨工钱被打了;一会又听说,他们手里拿着欠条要跳楼。而且好像也只有到了那种时候,这些在城市里讨生活的人才会引起大家的注意。

幸而,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欠款的机制和法规。这项工作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形象工程”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要求,从今年起,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努力做到老帐要还,新帐不欠。


 我是民工,遇到拖欠工钱的情况怎么办?

首先要冷静理智。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切勿采取极端行为。毕竟,生命是最宝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次要学会用法律维权。无论到什么地方打工,首先要记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这是最简捷和方便的维权途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实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所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事实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民工能够证明在这里工作过,比如自己的工友可以证明,上班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这些都可视同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的障碍。民工在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去收集一些文字性证明。比如工资一个月就应该给发,如果到月底用人单位不能给,最好有文字的东西。再有,我们现在法律承认录音证据,不行的话可以采取录音做一些准备。即使没有这些,也可以工友之间互相证明。 但是这些方式对民工的要求还是过高了些,举报是最简捷和方便的维权途径。,最主要的是及时举报。无论到什么地方工作,先要把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电话记下来。这个举报电话很容易查到。法律规定,一个举报只要是事实,都能得到查处,而且要给举报人回复。劳动监察部门代表国家执法,具有强制力。法律还要求监察大队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情况也不会被泄漏。这样对民工个人的损失会比较小,因此而丢失工作的可能性也不大。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入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目前众多民工都是以个人形态直接面对用人单位,这确实加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利的难度。如果由工会组织先出面,就会使民工脆弱的权益得到一层保护。

; 农民工工钱拖欠方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完全可以参照《劳动法》中有关条款,运用法律武器向工资拖欠方“讨一个说法”。作为农民工工钱拖欠方,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我们真心期望

民工兄弟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部门能够履行职责对于企业主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但愿民工兄弟再也不会流血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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